「真實法」的定義

最近發現,南傳阿毗達摩的中文翻譯的名詞 "真實法" 和阿含經裡的 "真實法",兩者有截然不同的意義。

《阿毗達摩概要精解》(2015中譯修訂版): 

諸究竟法是基於它們各自的自性(sabhāva)而存在之法。這些法是:最終存在而不可再分解的單位;由親身體驗、如實地分析而知見的究竟法。此等實際存在之法不能再分解為更小,而是已分析至最小最終的單位,是組成種種錯綜複雜的現象的成份。由此它們被稱為究竟法(paramattha);這名稱是源自 parama(究竟;最上;最終)
與 attha(真實法;事物)。 

《雜阿含經》第1052經

爾時,世尊告諸比丘:「有惡法,有真實法。諦聽,善思,當為汝說。云何為惡法?謂殺生、不與取、邪婬、妄語、兩舌、惡口、綺語、貪、恚、邪見,是名惡法。云何為真實法?謂離殺生,乃至正見,是名真實法。」


經典的譯詞,如果有個好方法,可以好好重整一下,感覺對人類會很有幫助。